法律一词来自日本吗

如题所述

法律并非来自日本。关于法律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提供了科学的解释。恩格斯在分析法律起源时,批判了蒲鲁东主义者的观点,并揭示了法律、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关系。尽管受到历史资料的限制,恩格斯的论述中仍存在未解决的重大疑问。19世纪70年代末期,人类学研究的进展为解答这些疑问提供了客观条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尔根研究成果基础上撰写的著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定型之作。
法律起源的唯物史观认为,法律起源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然而,这一点容易被忽略。例如,拉萨尔将法权的起源归结为“意志概念自身”,而蒲鲁东主义者则将法权视为“永恒公平”的产物。这些观点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坚决反对的“法学家幻想”。
中国法律起源与西方国家不同,没有经历氏族组织的瓦解和贵族与平民冲突的调和。随着社会分层的出现,男子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了资源,拥有特权。这种权力结构导致了中国国家与法律的独特性,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战争对中国法律的产生也有重要影响。在史前的“五帝”时期,社会冲突频繁,为了调整战争中的关系,颁布了一些誓词、军纪、军令。《汉书·刑法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法的古体为“ ”,具有禁止、限制和惩罚的意思。这种“刑始于兵”、“兵刑合一”的传统对中国的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阶段。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法家提出了“法治”思想,认为人有“好利恶害”的本性,只能用法令防范。秦统一中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制。汉初,黄老之学盛行,与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法,儒家思想开始占统治地位。唐代,中国封建社会达到兴盛,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宋代,随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严重,专制主义集权强化,敕令是最权威的法律。到元、明、清时期,法律出现了针对少数民族的立法加强。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论被介绍到中国。特别是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中国传统的法律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发展开始与世界法制的发展连结起来。在此过程中,围绕中西法文化的“体”“用”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梁启超认为中国贫穷、落后的根源是历代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主张“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孙中山认为中国的出路在于推行民主法治,呼吁建立全国共同遵守的大法,国会能自由先例其职权,确保法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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