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1970年以前还适用清朝的《大清律令》??用不用英国的法律??

如题所述

谁说香港在70年前还用清朝的法律的?

英国早在1841年鸦片战争后就军事占领了香港,并随即在香港建立了英式法律制度。《南京条约》签订以后,香港开始了它的殖民地历史。1843年4月5日英国女王会同枢密院发布敕令,规定香港为英国殖民地,任命璞鼎查为香港的第一任总督,并着手组织 行政、立法两个政府机构。次年,设立了香港的高级法院,自此,香港的具体法规才开始实施。这里尤其需要说明的是,英女皇于1843年发布的敕令所具有的重要性,它对于香港来说是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其中规定英国政府有权删改、废除或制定香 港法律。此外,香港立法局通过的1844年15号法例中也明确规定,除了不适合殖民地当地情况及当地居民的规定之外,英国法律有着充分的效力,任何贬低英国女王统治权的法律条文将不予承认。

1857年香港政府颁发的1号法令其名称就是“香港适用英国法律条例”,其中规定,“该条例公布 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港地方及高等法院”。这一系列的法规条文说明,英国法律或者说英国因素在香港法律体制中所占的主宰地位。1865年英国政府通过了《殖民地法律效力法令》,其中规定,凡与适用于殖民地的英国国会的某项法令相抵触的本地条例均属无效,这说明殖民地的立法机构所制定的地方法规也要以符合英国的法律为前提。

所以说清朝的《大清律令》在香港一直长期适用,那是荒天下之大谬的说法。不过,香港地方法律中默认和融合了相当的当地的习俗和习惯。这跟大清律令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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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06
香港在1971年以前,规定对于不同种族可采取当地的法律制度。对于英国及其他欧美国家的移民,采用英国习惯法修改而来的法律;对于本地或内地移来的中国人,多延续《大清律例》的条文;对于印巴、马来人,则会采用原英属印度、英属马来亚联邦对于当地人的法律条例。这和英国长期以来的习惯法制度有关,过去的判例也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对于香港、印度、马来西亚这些新占领的地方,自然前朝的制度也可以适用。

早期英国治下的香港对于华人连刑法都照搬清朝的,欧洲人杀人被枪毙,华人杀人则斩首;但在后期,往往清制只适用于婚姻家庭类的案件,比如华人男性可以纳妾、可以休妻,父母死后长子继承权最大等等,而刑事案件一般不支持清制,犯死罪砍头的很少。但在50年代以后,这些清朝沿袭下来的律例经常会被华人用以霸占财色、谋取私利,而且助长了英籍官员的寻租、贪污行为,于是1971年英属香港当局便宣布废除中式、印式法律,对任何种族统一适用英式法规,次年废除清式婚姻法,改行一夫一妻制。对于官员的贪污行为,也成立了廉政公署进行专门打击。
第2个回答  2009-08-19
经常看电视剧都有提及,
香港在被租借后, 按英国的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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