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官制的地方官制

如题所述

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施行郡县制度,秦国设县始自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变法。秦始皇二十六年,正式划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陆续增设至四十余郡。
咸阳是国都所在地,不设郡守而由朝廷直辖,其长官为内史(《汉书·百官公卿表》: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位同九卿,得参与朝政。内史属官有:
·都水长、都水丞,掌水利;
·铁官长、铁官丞,掌冶金、制造农器;
·廪牺令、廪牺丞,掌粮食仓库和牧养祭祀用牲畜。 郡作为一级行政地方,军民兼治。郡设郡守、监御史、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
一、郡守
郡守,郡的长官,边地多为武将,内地多以郎官出任,银印青绶、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县长、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二、监御史
监御史,隶属御史中丞,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
三、郡尉
郡尉,掌郡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银印青绶、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辖于朝廷,与郡守相抗礼。郡尉属官有丞,内地诸郡设丞一人、大郡则设两人。边塞诸郡则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辖士史、尉史各二,掌边塞卫戍;关隘之处置关都尉,均隶属本郡郡尉。
四、郡丞
郡丞,郡的次官,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铜印黑绶、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边塞诸郡另置长史,管理兵马军政,与郡丞同秩。 县为秦朝最低一级行政地方,秦朝的正式官职也仅仅设在县一级。
一、县令、县长
秦朝按县的人口多寡,万人以上的县置县令、以下的县置县长。县令铜印黑绶、秩千石至六百石,县长铜印黄绶、秩六百石至五百石。县令与县长都是县的行政长官。
二、县丞
县丞为县的次官,职比郡丞,铜印黄绶、秩四百石。
三、县尉
县尉掌治安、捕盗之事,职比郡丞、唯不掌兵,秩同县丞。
四、功曹
功曹,掌县吏的考绩等第升降。
五、令史
令史,管理文书档案。
六、狱掾
狱掾,县狱的典狱长。
七、文无害
文无害,所谓公平吏,掌巡查监狱,复查案卷,以防止冤狱。
八、厩驺
厩驺,掌一县车马之政。
九、仓吏
仓吏,县库的长官。
十、治狱吏
狱吏,县狱的狱卒。 县以下置乡,乡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这些都是以宗族为核心的人民自治组织。
一、三老
三老,一乡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有所谓孝悌仁义之家可以申报郡县予以表彰,并可以推荐优良子弟出任郡县吏。
二、有秩,啬夫
人口达五千人的乡,由郡指派一人为有秩;不足五千人的乡,由县指派一人为啬夫。两者职责相同,都是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税、安排徭役。
三、游徼
游徼,为徭役的一种,掌巡察地方、缉捕盗贼。
四、亭长
亭长,吏职,也是徭役的一种,汉高祖在秦朝曾任此职。掌同啬夫。亭长之属为亭父、求盗两卒,前者负责本亭保洁、后者负责追逐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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