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度的形成简述内阁制的特点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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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点  综合言之,议会内阁制有下列几项特性:  一、 司法、立法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2、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
3、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
4、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
5、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6、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
7、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
8、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9、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
10、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
11、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12、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
13、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
14、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利,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15、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
16、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
17、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18、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
19、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犟,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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