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制沿革经历了哪两个阶段?

如题所述

中国古代官制的沿革,经历了夏、商、西周、春秋的贵族政治与战国、秦汉以后的官僚政治两个阶段。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官制

夏、商、西周、春秋诸代的制度前后因革,逐渐完善。据文献记载与古代传说,夏朝的最高官职是“后”。后之下有卜筮官、宣令官、车正、牧正、刑正等。其中,卜筮官作为现实世界与神灵世界的使者,权力最大。

商朝的官制得到了进一步充实。最高统治者是“王”,王以下的统治机构分“内服”与“外服”。内服,即王畿内的地方,属于商王直接统治区;外服,即王畿外的地方,属于封臣统治的地方。畿内官大致有尹、多尹、宰、臣。尹的地位较突出,与后世的“相”相近;宰与臣,属于内廷的官职。畿外官大致有侯、伯、男、田,通常都由商王的妻子。诸子、功臣以及臣服的少数民族首领担任。

西周在政治上基本继承了商朝的制度。周王又称“天子”,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政治上仍采用畿服制度,把周王直接统治的地区称为王畿,其他地区则按照与王关系亲疏的程度分为甸服、侯服、宾服、要服及荒服五服。内服职官系统称为卿事寮,其首领是师、保,下面领有众多具体的职官。外服地区由周王分封到各地的诸侯管理。诸侯多是周王的同姓及功臣。诸侯基本仿照周王朝的职官机构,设官分职。诸侯虽然享有较大的政治独立性,但是仍然需要向周天子履行一系列义务。周天子通过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之上的分封制,确保西周的贵族统治,实现对全国各地的有效控制。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纷纷成为独立的国家,从而形成了更为完备的职官制度。大体而言,中原国家基本上承袭西周官制而有所取舍,南方楚国和西边秦国的官制略显特殊。在王室或侯国当中,职位最重要的官职是卿土,他们是君之辅佐,当时简称为“卿”。卿在平时为最高行政宫,战时还要担任将帅。卿之外,因国别不同而有不同的具体官职。

西周出现的地方组织国野制,在春秋时期继续维持。国,指周王或诸侯所居都城及近郊;野,指郊以外的地方。居住在国中的称国人,其余的称为野人。在国中和野中按什伍制将居民编制起来,然后设官管理。此外,春秋时期又出现了出于军事目的而设立的县。县的出现,为战国郡县制取代国野制,从而最终瓦解贵族统治奠定了基础。

(二)战国及秦汉以后

战国时期新的官僚政治取代了旧的贵族政治。各国中央的最高官吏称为“相邦”(因国别而有不同的名称)。相邦是百官之长,权任极重。下面是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内史等。地方组织日益由县代替过去的国、野。县下设乡、里。县由君主直接统治,君主的政令可以通过地方的官吏一直贯彻到最基层。由于守卫边疆的需要,各国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区设郡,用以统辖诸县。

从相邦到地方的太守、县令,都由国君来任免。官吏的任官凭证是象征权力的玺,官吏一般都是领取实物为俸禄。战国崇尚任人唯贤,大量官吏起于平民,形成了所谓布衣将相之局。

秦朝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权。它一反三代的传统,将“皇帝”作为国君的名号,以显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皇帝之下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分为左右二员,掌政务;大尉掌军事,不常置;御史大夫为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之下,是分掌具体事务的诸卿。这样的中央官僚机构,后人概括为三公九卿制度。三公九卿讨论政务,最后由皇帝裁决。

秦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分郡县两级。郡设守、尉、监(御史)。县,万户以上者设令,万户以下者设长。令、长之下有丞、尉及其他属员。郡县主要官吏都由中央任免。县以下有乡,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赋税,游徼掌治安。乡下有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设里典,后代称为里正、里魁。此外还有掌治安的亭,亭有亭长,两亭之间,约有十里,所谓“十里一亭”。

汉承秦制,秦朝的这套制度完全被汉朝继承下来。汉初的三公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位望甚隆。武帝上台后,为加强皇权,有意削夺相权,同时还广开任官渠道,多方面选拔文才出众的人和一些宦官,让他们参与大政,逐渐形成一个宫内的决策机构,称为“中朝”或“内朝”,以对应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构“外朝”。皇帝依靠中朝加强统治,进一步加强了专制统治。东汉时期的三公并无多少实权,权力转移到了尚书台。皇帝挑选亲信的三公或其他大臣“录尚书事”,把尚书台直接掌握在自己手里。

汉朝九卿除个别名称有所变化外,职掌与秦朝完全一样。汉朝的地方组织也完全因袭秦的郡县制。到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出于监察地方守、令和诸侯王的需要,设置刺史。汉成帝时将刺史改为州牧。东汉时改回,但过去作为监察区域的“州”,逐渐变成了统辖郡的具有地方政权性质的行政区域,刺史也成为具有统郡职能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到东汉末年,刺史更有了领兵权,从而开汉末州牧(刺史)割据地方之渐。

魏晋时期的官制沿于两汉,但颇多变化。曹魏时,司徒、司空、太尉为三公,不过一般不参与国政。中书监、中书令取代尚书掌握机要,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尚书只负责处理具体事务,成为一个执行机构。西晋国家重新统一,皇帝开始加强集权,形成太尉、司徒、司空三公备位,尚书(执行皇帝诏命,统领百官,处理政务)、中书(负责起草诏令)、门下(侍从皇帝左右,备顾问,掌封驳)并立、互相制约的局面,为隋唐三省六部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魏晋地方行政机构分州、郡、县三级。

隋唐时期,隋文帝参酌魏晋制度,建立了三省六部制的中央官制格局。这一制度经过唐代的充实和发展,得到进一步完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下辖四司,共二十四司。三省具体的职掌主要是:中书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门下负责纠劾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可以封还或加以驳正,称为“封驳”;尚书总领六部。这种分工原则,目的在于彼此制约,有效保证国家大政顺利推行。

隋唐除六部外,负责具体事务的中央机构还有九寺五监。九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太仆、大理、宗正、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将作、少府、军器、都水。九寺五监接受尚书省诸司郎中、员外郎的监督。

隋唐的地方制度,将魏晋时期的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刺史、县令掌本级地方政府的政令。县以下在农村实行乡里制,百户为里,设里正,五里为乡,设耆老;城市居民以坊为单位,设坊正。乡里、坊是最基层的政权。

唐太宗贞观年间,为监察地方的需要,将全国划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唐玄宗时又变为十五道,并逐渐有了行政区划的性质。

宋朝官制因袭了唐后期及五代后周的官制,但变化频繁,内容颇为复杂。中央设中书门下,是为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权力机关。枢密院是总理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简称“枢府”,与中书门下对掌文武大权。三司(盐铁、度支、户部)是北宋前期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号称“计省”,北宋前期全国财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御史台专管监察,长官为御史中丞。而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及寺监等,与唐朝差别不大。

宋朝的地方制度实行道(路)、州(军)、县三级制。

元朝的中央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组成。中书省是总理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官署,统率百官。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设尚书、侍郎等官,负责政府各种庶务。枢密院是中央最高军事机构。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构。此外,忽必烈于至元三年(1266)设置国用使司,总理全国财政,后来一度变成与省院台并立的国务机构之一。元朝为有效管理国政,还设立了许多与台、院品秩相近的府院等机构。如主持全国释教及吐蕃地区军政与民政的宣政院,负责宫廷饮食的宣徽院;主管起草诏令、奉旨撰写文字兼管撰修国史的翰林国史院等。

元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行省、路、府、州县及宣慰使司等。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只称省,是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二行省的创建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大转折,省的建制一直沿用到现在。

明朝的官制出现了不少新内容。明初,中央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统六部。洪武十三年(1380)湖惟庸案发生后,废丞相一职,使六部直隶于皇帝,并命令后代不得再置丞相。明初曾设大都督府节制中外诸军事,但因其权位太重,也废罢,改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分掌全国各卫所,并与兵部相牵制。兵部有发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都督府有统兵权而无发兵权。都察院、大理寺、刑部三个机构,明朝称为三法司,分工原则是,刑部受天下刑名,负责审理案件;大理寺负责覆审、驳正;都察院负责纠察百官。

废除丞相一职后,明朝中央机构逐渐出现了实际上就是皇帝的办事机构的内阁。内阁因其设于宫内的文渊阁,阁臣又常侍皇帝于阁之下,故称。主要职掌是起草诏册、制诰,不置官属,不制辖诸司。阁臣渐升至学士、大学士。洪熙时,内阁权力渐重,成为协助皇帝决策的中枢机构。内阁权力的上升,完全是君主专制政治的结果。

明朝的地方制度最初因袭元制,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布政使掌民政、财政,提刑按察使掌刑罚,都指挥使掌兵事,各立衙门,互不统属,分别隶属于朝廷各部院。在布政使、按察使之下,设知府一级。府下为州、县,分别设知州和知县。知县,官小职卑,号为父母官。明朝在边睡地区则置行都指挥使司,或者由宣慰使司、宣抚使司统管。

清朝的中央官制系参酌满汉而形成。人关前,基本模式是设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所谓“内三院”,负责草拟诏令敕谕,颁布法律政策,参与国家机务,承担了内阁的职能;以六部及都察院、理藩院为“八衙门”,负责执行和处理具体的事务。人关后,官制进一步完善。为强化皇权,内阁的地位被逐步架空。康熙时,南书房协助皇帝参与机务。雍正时,设立军机处,使皇帝的秘书机构,变成处理政务的最高权力机关。六部负责执行政令,综理庶务,各设尚书、侍郎,满汉并用。都察院职掌监察,设御史、给事中等官。创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和某些对外事务,官员由满族和蒙古族担任。另设内务府,长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专门负责皇室事务。

地方机构沿袭明制,大体分为省、府、县三级。清代始将明代临时差遣的总督、巡抚固定下来,成为省级最高的长官。布政使、按察使降为督、抚的佐贰,分掌全省民政、财政、刑法。在省与府县之间划分为道,分设道员,作为布、按的辅佐。府设知府,县设知县。清代疆域广阔,对少数民族地区,采用特殊办法管理。如内蒙古实行蒙旗制,西藏实行政教合一制,新疆实行伯克制等。

中国秦汉以后的官制在保持继承性的同时,还注意不断调整,造成了沿革与变化有效结合的局面,并积极推进了下列政治目标的实现:

1.削弱相权,强化皇权。相权与皇权经常产生矛盾与摩擦,为了维护皇权,皇帝总是采用下面的手段削弱相权:第一,通过建立由皇帝直接控制的顾问机构,加重其权任,从而摆脱相权的障碍。如汉朝的中朝,清朝的南书房、军机处等,都发挥了这样的作用。第二,通过另设官职和机构来分散宰相的权力。如东汉设尚书台夺走三公的权力宋朝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分化宰相的权力。第三,于脆撤销宰相机构,将其权力或者收归皇帝,或者划归别的机构。如明初朱元漳废宰相之职,将宰相的权力收归自己,后来成立内阁,成为事实上的宰相。

2.实现中央各机构的制约。在官僚制度下,保持各个机构的平衡发展,是实现专制政治有效统治的一个重要保证。汉代三公间的牵制,曹魏中书与尚书间的制约,明清“三法司”问的制衡等,都是从制度着手进行制约具体体现。

3.建立正常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历史上多次出现的藩王割据、问鼎中央的政治事件,促使统治者采取措施,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和培育正常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限制地方的权力:首先,将地方官的用人权控制在中央手里;其次,垄断盐铁,将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部门掌握起来,瓦解分裂割据的经济基础;第三,建立严密的监察制度,将地方的活动紧紧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这些举措,客观上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减少了地方分裂割据的危险,维护了大一统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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