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牛侵犯权益,为何没有相关法律制约他们?

如题所述

因为黄牛没有违反我国现有的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黄牛讨人厌是因为他们违背了道德和大多数人的利益。黄牛最早出现是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时候,那个时候的物质不是那么充裕,一切有限的资源只能用一定的凭证限量购买,这个凭证就是国家的发行粮票。有的人为了获利,把粮票进行倒卖,“黄牛”的前身就这么出现了。

在这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发现了其中获利的契机,专门组织了黄牛的团队,负责去抢票,例如:春运的火车票、热门电影的电影票以及景区的门票等等。反正,只要有市场需求,他们就会想尽办法去抢票,然后转手就抬高两倍甚至十几倍的票价卖出去,赚的盆满钵满,也讨来了一堆骂声。

黄牛虽然有侵犯相关的权益,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说,黄牛是不会受到强制性的处罚的。反而,黄牛还会越来越壮大,因为他们能够获利的项目越来越多了。例如:前一段时间优衣库推出了和芝麻街的最后一次联名的体恤,黄牛那抢衣服的场面,震惊国人呀。再比如华晨宇演唱会的门票在三分钟内抢完,里面肯定会有一大堆的黄牛党在抢票,毕竟华晨宇的粉丝都是真爱粉呐,一定会想办法去看演唱会的。

那到底该如何抵制黄牛的壮大呢,比较现实的方法是减少需求。只要所有人都不买黄牛票,黄牛就会亏本,这样一来,黄牛自然会越来越少的,因为谁会做亏本的买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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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13

因为不好找啊,黄牛的流动性、隐藏性都比较大,身份信息难以获取,对一些受害者而言买的时候也有迫不得已的成分在,他们呢不可能去报警,熟人也不可能报警,就算是报警了,你也无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他随时开溜你也不知道怎么找呀

第2个回答  2019-08-13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对于“黄牛”的其他相关处罚:

1、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2、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3、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3个回答  2019-08-13
黄牛侵犯权益,为何没有相关法律制约他们?就我所知还是有相关规定来之约他们的,对于“黄牛”这个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它所指的是一类囤积车票、船票、演出票等有价票证或凭证,再以高价售出从中赚取差价的人员。就客运经营而言,正常情况下,旅客可通过客运服务中心提供的售票窗口、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购买车票,而“黄牛”则是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上述途径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车票并囤积,再以加价或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给有出行需求的旅客,从中获取利益。这种倒卖车票的行为显然已经扰乱了客运经营的市场秩序,同时变相侵害了他人的公平购买权。
如有倒卖车票系非法,治安管理来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等有价证券、凭证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并可以加处罚款,这是以法律的形式对“黄牛”的倒卖行为作出的规定,确认了倒卖车票的行为是非法行为,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打击对象。
第4个回答  2019-08-13
黄牛侵犯权益为何没有相关法律制约他们这个问题,我回答如下。
因为在物资匮乏的七八十年代形成了黄牛队伍。
那是因为物资供应比较匮乏,所以买什么东西都需要票,黄牛借此机会开始倒票。黄牛一直发展到现在,
由以前的倒粮票,布票,以及到现在的倒火车票,汽车票,电影票和演唱票。
他们从中牟取利益,而国家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黄牛进行有力的制裁。
因为他们没有违犯国家法律,只是属于道德范围内的问题,并没有上升到犯法的层面,所以国家没法用法律来制裁他们
解决黄牛党的问题,只有需求量下降,他们才没有市场,没有市场他们就没法再倒票了,黄牛党也就自然就解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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