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监察制度

如题所述

中央监察机构 《台院》《殿院》《察院》
隋唐时期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御史台的最高负责长官 是御史大夫,正三品,有副手二名,称御史中丞,正四品下。他们的职务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旧唐书.职官志》) 。御史台所属机构有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 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品阶不同、职掌分明,构成一个十 分严密的监察系统。高宗龙朔二年改御史台为宪台,御史大夫为大司 宪,御史中丞为司宪大夫。武后光宅元年又改左、右肃政台,睿宗景 云二年令并而为一,仍称御史台。至开元初年始定制。 台院 台院的侍御史在监察官中地位较高,从六品下,额定四员, 其职主要是纠举百僚及入阁承诏知推、弹、公廨杂事。 推即推鞫狱讼,唐代由御史台官员负责和参与的推鞫形式,有西推、 东推和三司推。西推、东推为台院将对中央及诸州的审讯事务划分为 东西两个部门。三司,本来指御史台、中书、门下三个机构。三司推 则是一种特别审判,遇有重大案件,则由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 一同审判,为三司推事(《通典.职官典》)。 弹即弹劾,弹劾违法的官吏是侍御史的基本职责,御史行弹 劾有一定的手续和仪式。对五品以上的大官的弹劾多采取仗弹的方式 ,即在皇帝坐朝时,御史服朝冠,对着仪仗宣读弹文。弹劾对那些犯 不法行为的大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弹劾是「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 罪恶」,实质是在朝廷起诉,是把司法权拉入行政权的一种形式。 公廨杂事指台内的日常事务。侍御史知杂事,就是总判台事 ,相当于台院的负责人。
殿院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地位仅次于侍御史,从七品下,定额六员 ,其职务是掌殿廷供奉的仪式。殿中侍御史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检查 朝班时百官的仪态行履,维护朝廷的秩序和尊严。此外也有推按狱讼 、监京城仓库和分巡两京的任务。 察院 察院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官中品阶较低,正八品上,额定十员 ,但职掌范围却十分广泛,权限也大。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为 作为监察官的主要任务。监察御史出使在外,往往数月半年。从高宗 开始,监察权开始直属皇帝,监察官因直接受皇帝委派,气派很大。 另外,巡查馆驿、监仓库、监诸军,也属于监察御史的职掌范围。玄 宗时规定监察御史负责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开始时,由一个监察 御史负责监察两个部,后来大约事务繁重,改为由六个监察御史分别 监察吏、礼、兵、工、户、刑各部,号称「六察官」,形成御史台对 尚书省的分察制度。 十道巡按 唐代地方官吏的监察,还以十道巡按的方式进行。御史出巡 制度的建立,对于由下而上的地方情况上报制,是一个重要的补充, 使中央得以更全面化地了解各地的情况。出使御史要了解各地的吏治 好坏、经济状况、治安情形,发现人才。唐中期以后,中央政府为加 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御史的出使更为频繁,其检查了解的重点,也 逐渐转向财政方面。十道巡按和监察御史不同处是,监察御史出按州 县,主要是推鞫狱讼,一般多带着君主的敕命,或者是地方出了较大 的案件,需要中央派监察官前往处理,带有特使性质,而十道巡按则 是一种常态性的巡回检查制。另外十道巡按的官员不只监察御史可担 任,其它官员充任亦可。

言谏制度
唐代监察制度除御史台外,还有言谏制度,并设置了谏官组 织,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等。谏官 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国家决定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政策和制度 ,如认为不妥,有权向皇帝规谏。唐代历代皇帝从长期的统治中总结 经验,认为这种规谏有助于皇权的行使和国家的统治,同时也是对宰 相的一种监督,因此设置专官执掌。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同称侍臣, 而御史则为法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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