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如何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一、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基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提示】商品已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库存商品结转至“发出商品”科目中。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

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

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

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例如:该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该批货物成本为15万元,

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经协商该公司同意。

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该公司,该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若该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若该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

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

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000(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售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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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0

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基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提示】商品已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库存商品结转至“发出商品”科目中。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扩展资料:

销售折让会计分录:

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基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提示:商品已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库存商品结转至“发出商品”科目中。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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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20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不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基本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提示】商品已发出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库存商品结转至“发出商品”科目中。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第4个回答  2019-01-10
从增值税的原理出发:它是要求一环扣一环,各环节不断裂.对于您的问题,实质是扣罚,即销售100件,有1个是不良品,所以拒支付1件的货款.对这一行为,可以有以下解释:1)视为实物折扣:即销售99件,搭送一件.这种情况下,有几种做法:a.开100件的发票,货款作为99件.这样,贵公司可以抵扣进项。对方按100的销项抵他们的进项。b.开99件的发票,货款以99件。这样,贵公司对那1件应该作为视同销售或进项转出。对于那1件,对方肯定不能抵进项。2)自己消耗:如这件商品完全对方没有接受,而且你公司也无法回收使用,相当于贵公司的损耗.如这一损耗是非经常性损耗(即一般来说,100件里肯定会有1件事不良损耗)的情况下,如贵公司是商贸企业,则应该进项转出.如贵公司是制造企业,则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对于这1件的货款,还要在汇算清缴时还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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