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6年退休金刚过千元,员工起诉单位被驳回,原因何在?

如题所述

上了二十六年班,退休后工资刚过千元,原因在于社会保险缴纳的时间少了11年。平度殡仪馆的退休职工赵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不予受理,诉至法院也被驳回。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一起来看看原委吧。

平度市殡仪馆系事业单位。1988年6月份,赵某某到平度市殡仪馆工作,一直到2014年10月份退休。赵某某系非正式在编人员,自1999年5月份开始,平度市殡仪馆才为赵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殡仪馆未补缴赵某某1988年6月至1999年4月的养老保险,导致赵某某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为每月1175元。

2016年6月,赵某某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赵某某提起诉讼, 其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确认赵某某与平度市殡仪馆自1988年6月至1999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平度市殡仪馆赔偿经济损失每月1000元。

赵某某认为,自己于1988年6月到平度市殡仪馆工作,直到退休,仅于2005年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且约定平度市殡仪馆不承担自己的养老保险,平度市殡仪馆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主观过错。而且平度市殡仪馆未给自己补缴1988年6月至1999年4月养老保险,导致目前自己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才1175元,平度市殡仪馆应赔偿该损失。

平度市殡仪馆则认为,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殡仪馆已经为赵某某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10月赵某某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主张每月1000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赵某某提出的请求,属于支付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这里,就牵涉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用人单位平度市殡仪馆为赵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赵某某也已经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双方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赵某某主张平度市殡仪馆赔偿退休后少享受的养老金待遇1000元,本质上还是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问题产生的纠纷,这种情形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内。

据此,法院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像赵某某这样的情况,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不受理的情况下,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以本案为例,赵某某办理退休手续时,尚未确认双方自1988年6月至1999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将欠费情况和政策告知劳动者,亦无法强制欠费单位补缴欠费。所以,平度市殡仪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数额、缴费基数、补缴程序,应由相关部门依据政策依法予以审核认定,赵某某可通过包括行政途径在内的相关程序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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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7
只因单位当时缴纳的养老金太少,即使工龄长但基数小,还是拿不到高退休金。
第2个回答  2021-03-07
是因为员工交养老保险年限不够15年,少交了11年,交少领少。
第3个回答  2021-03-08
这种起诉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其原因在于,工作单位是按照该员工的工资水平,按照社保统筹给他缴纳社保,这些都是依法办事,从法律层面上看,其所在单位不对此员工的过于低的退休金,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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