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哪些

如题所述

【商务师考讯】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立法。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制订的国地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际体现出来的立法。包括:
1、国际公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基本规则)
3、示范法(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国立法机构采纳的规则,各国在采纳时可以做出修订。《统一商法典》的优劣。最为成功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1958年商事仲裁示范法》,运输方面:汉堡规则。示范法的目的在于动调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还可包括一些重要组织的决议,如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二)国内立法。
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和法人。既取决于国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法是否允许,也取决于其经济交往的国空的法律。取决于设立法人的国家的法律。
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以公司主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
(二)跨国公司。多个经济主体的有机组合体。Subsidiary子公司,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财产、组织机构,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有一个统一的全球战略,充分利用全球各地的资源以追求最大利润。母公司是否需要对子公司承担责任?观点一:独立有限责任说
观点二:鉴于中国公司实行统一战略,对资源统一调配,母公司需要承担作为整体的责任。
折衷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母公司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目前跨国公司的活动主要受各国国内法的制约。(三)国家
国家不仅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还有通过立法对国际商事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可以对外鉴订条约。国家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
主权豁免: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投诉。
诉讼程序:即使国家同意应诉,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强迫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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