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7年单位对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如题所述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起计算,以前的若有补偿,则按照当时的规定办。附1、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附2、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3、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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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7
个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按17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欠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
第2个回答  2015-04-20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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