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出资买房,并做了个人财产公证,婚后女方承担部分贷款,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房产归男方,有何办法?

可以添加共同还贷人吗?

这种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如下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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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6
太傻了,既然不是完整房产,就必须写上2人的名字,不过结婚时不计较,婚后还计较什么。想想当时那么愿意嫁就算了呗。
第2个回答  2013-08-26
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中有你的一部分。追问

不是很明白额,共同男方已经是个人财产了啊,还贷也是他个人的银行卡,怎么体现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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