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1988年教育改革法。
共四部分 238 条。第一部分“学校”, 包括课程、入学办法、经费与教职员、直接拨款的公办学校和其他等五章; 第二部分“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第三部分“内伦敦的教育问题”;第四部分“其他补充条款和解释”。
较之以前颁布的各项教育法,主要有四项根本改革:
1、设立全国统一课程,称“国家课程”。规定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5 岁~16 岁)统一开设 10 门基础学科,即数学、英语、科学、历史、地理、技术(含设计)、音乐、艺术、体育和现代外语(限中学),其中数学、英语、科学三门为核心学科。
宗教教育仍为必修课。规定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需在 7 岁、 11 岁、 14 岁、 16 岁时参加四次全国性统一考试。
2、扩大学生选择学校的权力。规定家长有为子女选择学校的权力,可自由选择本地区或其他地区的学校。学校应公开招生,较好的学校应根据条件尽可能多招学生,以鼓励学校间的相互竞争。
3、学校经费管理权下放。规定凡200人以上的中学和小学,均有权自行决定经费使用的权利。
4、使部分学校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学校有权申请脱离地方教育当局,成为教育和科学部直接拨款的学校。对《1944年教育法》颁布后建立的英国教育制度是一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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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05
应该是英国国会在1988年7月29日通过的《教育改革法案》(我对英国法制史不是很了解,您可参考《英国课程改革和发展政策》一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2-10
楼上正解
第3个回答 2012-12-04
。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