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原题:
我省某县地处北京和天津周边,为吸引北京和天津企业来该县投资,该县政府制定针对吸引北京和天津企业来本县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来本县投资的北京和天津企业享受3年属于本县收入的地方税全额返还的优惠政策。请问,该县的规定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规定正确,地方税种地方支配。追问
这样回答有点简单,能稍微具体点么
追答国税和地税你明白吧?
国税是上缴国库的,谁也动不了。
地税是地方税种,用于地方经济,所以地方为了长远考虑返还你的地税部分,减少企业负担,企业可以快速发展,带动地方其他经,至少会增加就业。一般会免三年。如果关系好了,三年之后还可以减免一部分。
能再帮我答一下这道题么。我会追加分的
2011年9月,省直某厅依法申请对某项工作收取工本费,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工本费。在未经省财政厅批准前,该厅委托其所属的某单位代行收费。请问该厅的做法对吗?经批准收取的工本费应由哪个机关征收?理由是什么?
你说的这一项肯定归地税管辖,由地方政府支配,一般来说由“某项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代收,这是惯例,然后他们怎么分就是另一回事了。没批之前就收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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