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英国灯塔制度安排的演变历史经验看,谈谈你对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安排的思考?

如题所述

英国灯塔制度及其演变

在英国,建造和维修灯塔的机构各个地方不一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领港公会,在苏格兰是北方灯塔委员会,在爱尔兰是爱尔兰灯塔委员会。这些机构的开支由通用灯塔基金会拨出,基金由商务部管理。而基金的收入来源是由船主缴纳的灯塔税,灯塔税的缴纳和报表管理由领港公会负责,征税由港口税务局完成。此外,灯塔咨询委员会(代表船主、水险商和货运者的船运协会)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灯塔机构在编制预算以及商务部是否通过预算都要考虑灯塔委员会的意见。

目前英国的灯塔制度是经过历史的演变而确定下来的,其演变的历史对于我们认识公共产品的供给有极大的帮助。科斯主要介绍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灯塔制度的历史演变。该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个阶段:

海军大臣与领港公会共管。十六世纪初,英国几乎没有灯塔,但是却存在各式各样的航标,这些航标的管理和信标的提供由海军大臣负责。1566年,领港公会被赋予提供和管理航标的权力,也监督私人航标的管理。1594年海军大臣将浮标和信标的管理权转给领港公会。可以说,虽然此时并没有出现灯塔,当发挥着类似灯塔作用的航标是由政府和领港公会共同提供的。
领港公会与私人各建灯塔。十七世纪初,领港公会在卡斯特和洛威斯托夫特设置了灯塔,但领港公会对与船长、船主和渔民建造灯塔的请求却不闻不问,直到世纪末,它才建造了另一座灯塔。由于领港公会对建造灯塔的怠慢,给予了私人建造灯塔的机会。1610至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座灯塔,而私人建造的灯塔至少10座。因此,灯塔的建设出现了两头相争的局面,一方面,领港公会试图维护其建造灯塔的唯一权威地位而反对私人建造灯塔,另一方面,灯塔的建造者出于谋取个人利益,建造了灯塔。

私人为了避免侵犯领港公会建造灯塔的法定权力,他们的办法是从国王那里获得专利权,后来,经营灯塔和征收使用费的权力由国会通过法令授予了个人。灯塔使用费由所在港口的代理者向经过灯塔的船只收取。而于此同时,领港公会为了既能保住自己权力又能赚钱,领港公会也申请经营灯塔的专利权,然后向那些愿意自己出资建造灯塔的私人出租,收取租金,而私人以保证不与领港公会作对为条件。通过这样的妥协,私人建造灯塔获得了极大的空间和自由。科斯举了一个例子以说明这种情况。以往,在伊迪斯通礁石上建造灯塔被认为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私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亨利·温斯坦利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于1699年建造了第一座灯塔,这座灯塔在1703年被大风暴冲走了,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尽管在此处建造灯塔如此危险,仍无法抵挡私人利益的进入,1709年,洛维特和拉迪亚德又建造了一座灯塔,而这座灯塔毁于一场大火。此后,新的灯塔再次由私人建造起来。

科斯指出,如果我们考察十九世纪初灯塔的建设情况,就可以理解私人和私人组织在英国灯塔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843年灯塔委员会在报告中声称,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56座灯塔,其中有14座由私人或私人组织经营。1820情况是,24座灯塔由领港公会经营,22座由私人或私人组织经营。在领港公会经营的24座灯塔中,有12座是与私人签订的租约到期而收归领港公会,1座是1816年切斯特理事会转让的,也就是说在1820年的46座灯塔中,34座灯塔是由私人建造的,只有46-34=11座是领港公会建造的。
通过这一阶段的历史,我们发现私人并非像经济学家预想的那样,由于收费的困难而不可能提供灯塔,相反私人在英国灯塔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D·A·史蒂文森写道:“1806年以前,只要有可能,它就把建造灯塔的权利租让给承租人……”

领港公会购买私人建造灯塔。1822年,英国下议院小型特别委员会提出建议,建议领港公会购买私人灯塔。其理由是:灯塔的管理不合理,比如管理机构不同、灯塔税率不同、征收原则不同等等;灯塔对英国海军和商业事关重大,,不能放任自流,而应该加强管理;对航运业征税是不合理,这会导致与其他国家航运的不平等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灯塔税应该降到与管理现有的灯塔和浮动灯塔,或建造和管理国家商业和航运所必需的新灯塔相适应的最低限度。[9]因此,领港公会开始购买某些私人灯塔,直至1842年,在英国不再有属于私人所有的灯塔了。
科斯质疑这个建议,尤其质疑认为统一灯塔的管理就能使灯塔税有任何下降。事实也确实证明,1848年贷款清偿之后,灯塔税并没有降低。这与这个建议当初的设想是背道而驰的。

设立灯塔基金:1853年设立了商业还要基金,由灯塔税和一定数量的其他款项提供给该基金。1898年,取消了商业海洋基金,设立通用灯塔基金,也就是现在英国的灯塔制度。

在《经济学中的灯塔》中,尽管科斯并没有明确地表明社会连续性理论,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中看出他的这一方法论预设。穆勒、西奇威克、庇古和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的观点,实际就是在站在了一个极端,即灯塔作为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私人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提供。但是英国灯塔制度的表明,“早期的历史表明,与许多经济学家的信念相反,灯塔的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但是科斯并没有在此时跳入另一个极端,即过分强调灯塔就只能由私人来提供,而是告诉我们,英国灯塔制度有在某些阶段内,是通过政府、领港公会与私人的协商与妥协,共同来建造和经营灯塔的。通过科斯这样的说明,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事实上,并不存在纯粹的公共产品,任何政府或个人试图垄断公共产品的供给,都是不可能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