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本人续签合同,能否要求公司补偿?

本人2008年4月签合同正式入职,最近一次合同是2011.3.31-2013.3.31日,但公司直到2013.4.1日才发邮件通知本人续签合同,说如4月3日前不续签合同的话视同自己放弃。本人现在考虑要离职,问下是否还需要再写辞职报告?还有,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8个月工资,因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我续签合同。另:4月1日到现在我一直在上班,那合同是否会被认为是默认自动生效呢?谢谢
写错了,本人是2005年4月正式签合同,共工作了8年,烦请回答不要只说见第几条第几条,请详细下,谢谢

一共签了几次合同啊?一般来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转为无固定期限好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继续上班视为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超过一个月公司没有继续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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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2005年-2011年都是每年签一次合同的,那这样的话我如果现在离职,公司是不会补偿的吧?
还有公司要求我写辞职报告,是否我必须得写呢?我还想把这几年的公积金取出来,是不是我写了离职报告后公司就不会管了?

追答

如果这样你现在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不续签合同也没有关系,如果你离职公司仍需给你补偿。公积金可取,你写了辞职报告公司仍需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为你办理离职手续等

追问

谢谢您,那我应该依据什么条款来要求公司补偿呢?(最后一个问题,不胜感激)

追答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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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0
见《劳动合同法》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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