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税收返还,视同收入,要叫所得税吗?

如题所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原则上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11]7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如你单位取得的收入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的上述规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并入实际收到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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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6
税收返还部份不用交税.可以在汇缴时扣除.
第2个回答  2013-04-02
要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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