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内容里没有具体的签订合同的时间如何处理?

有一房产出售,购房人给我交来6000元定金(内容里没有具体时间签订合同),对方口头说好的是2013年8月10号前把尾款和合同签定了,但是一拖再拖,已经给对方打过3次电话,就在今天,他又说要到国庆节之后。
我就想问问,定金收条内容里没有具体时间
对方一直拖着,我该如何处理?
这个定金我可以不退给对方吗?
我现在有权出售房子吗?不能算违约吧?
因为他一直拖着,我可以通过短信的形式给对方一个补充吗?就是如果在多少号前还没有跟我签合同和付款,那么定金不退,我自己该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啦?
PS:收条内容大致为:今收到某某人交来某某小区几号几单元的多少定金。

你好,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如果约定期限不明确的话,可以参照《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规定履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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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1
可以补充。不能随便卖房子。
第2个回答  2013-09-21
私营独资企业甲厂与乙厂一直有生意往来。双方经结算,至2003年3月底止,甲厂仍欠乙厂货款20000元,2003年4月1日,甲厂出具了欠条给乙厂。甲厂先后还了8000元、5000元给乙厂,乙厂也出具了两张收据给甲厂,5000元那张收据签名处的落款日期是2003年4月10日,但不知何故8000元那张收据签名处却没有落款日期,收据的内容中也没有写明付款日期。
乙厂后来将甲厂告上法院,要求甲厂偿还15000元欠款。甲厂将两张收据提交法庭,以证明自己已清偿13000元,只欠乙厂7000元而不是15000元。
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划分,认为乙厂的举证已明确证实甲厂欠款20000元,因甲厂没有明确的证据证实8000元付款是在立具20000元欠条之后,遂判决甲厂偿还乙厂15000元。
本案让我们实实在在感觉到,要清楚、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日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本案的8000元收据没有时间,不能清楚、完整地反映付款行为,是有瑕疵的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虽然没有具体时间或时间约定不明,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但却可能给双方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了日期必须清楚明确,如出票日期、收款日期、背书日期和保证日期。这些日期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清楚反映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时间和存续期间,若票据缺少了关键的日期,必然导致票据无效。
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尤其是收货、付款、通知等反映双方货物或款项往来的凭证上,记载或约定日期具有如下作用:一、能清楚反映经济活动的发生时间;二、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限的起止点;三、能约束义务人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既然日期对经济活动如此重要,当你进行一项经济活动时,别忘了在相关的法律文书或凭证上写上关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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