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

(一)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500元(当地最低工资6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为1000元。2010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自己已怀孕1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1)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假设双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二,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公司在试用期后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应该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