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问题--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

中华法系的特征是什么?法源于君对不对?

1.奴隶制时代法的特点。中国奴隶制时代,虽有成文法,但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奴隶主贵族临事议制,任意施刑。奴隶主贵族还竭力假借神意,执行天罚,以增加司法镇压的威慑力量。至西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强调“明德慎罚”,以刑、德为二柄,由此而形成的用刑原则,对以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奴隶制时代宗法血缘关系还有着深厚的基础,而宗法制度又与等级制度、分封制度密切联系,从而形成了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此外,奴隶制时代法峻刑残,毁伤肢体的肉刑是其基本的刑罚手段。
2.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 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 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
3.特权法与等级法。
中国封建制的法,公开确认良贱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良贱既异制,同罪又异罚,贵族官僚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同时又为特权等级设定了特殊的程序,以确保其权利不受损害。因此,封建法律的公平实际就是要求社会各阶级、阶层不得逾越法定的权利。
4.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先有强人政治,建立国家,然后产生法律。法律作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为德治的辅助手段而存在。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着主导地位。它的经济基础是封闭的、不发达的,没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动,归根到底要视统治者的重视程度、认识甚至兴趣而发展。它没有民主的政治传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成分。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与专制制度日益强化的过程相适应,司法权越来越受行政权的掣肘。在中央,表现了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在地方,唐以后虽然强化了地方司法职能,但司法活动仍受上级行政长官的左右;省级以下则由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融司法行政于一体。
5.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族规以维护伦理关系特别是家长族长的权力为主要任务,在这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具有一致性。
6.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讲法治的时期,社会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稳定,但实践中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势”、“术”,没有势无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实就是一种术,遇到权势往往就驻足不前、甚至“礼崩乐坏”。
汉初经过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其后宋儒进一步将三纲奉为天理,以论证和鼓吹宗法政治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不可侵犯性。天理通过国家立法而法律化了。与此同时, 封建统治提倡执法原情, 为了防止法与情的矛盾,历代统治者在立法上力图使亲情义务法律化。在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关系上协调统一。
7.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 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 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公权而轻私权,重刑事而轻民事,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由于重刑,使得刑法体系严密,刑罚手段残酷。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的不发达,也决定了调整私权的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8.注重吏治, 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官是管理国家的群体,是实现国家职能具有人格的工具,中国古代所说的人治, 实质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就需要治官。为了以法治官,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职官管理法,历***课官吏均有法定的标准, 以督励其尽职尽责。此外,还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系统和监察法,以保证官僚队伍的整肃,维持必要的吏治。
9.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无讼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的境界。为了减少诉讼,一方面提倡明德教化, 另一方面推行调处息争。由于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深厚和地缘关系的悠久影响,使得民间发生的诉讼可以经过调处达到息争的目的。 但有些调处特别是族内调处是带有强制性的,漠视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要求, 也造成了中国人诉讼权利观念的薄弱。
10.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中国从法经开始到清末一直沿袭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其原因是和自然经济长期占统治地位,习惯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调整,以及专制制度的严酷统治分不开的。尽管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行政法与民法逐渐趋于法典化,但在代表性的法典中,仍然是以刑法为主,涵盖了民事、行政、经济、司法等各个部门法。
11.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中国古代重视国家制定法, 成文的法典是传统法律的主要形式。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适用判例弥补律文的不足。早在先秦时期便适用判例,秦简中“廷行事” 就是一种判例形式。 此后, 如汉代的决事比, 宋朝的编例, 明清的律例并用, 都反映了判例法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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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8
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宗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 ,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 。而同时期西方国 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 诸法合体 ,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 ,或受宰相及其他中央级别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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