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流放犯人都发配到哪儿啊?

经常听说流放三千里,可关中以北以西好像不足三千里就不在古代朝庭的直接管辖范围了.听说过黔地是流放的地方,是不指今天的贵州啊!那岭南是哪儿啊?还有哪些地方用来流放啊?

古代流放犯人都发配到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以及一些海岛,如湖广、辽阳、两广福建、龙南、安远、汀州、漳州、盛京、宁古塔、伯都纳、黑龙江等。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

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

流放之刑的起源虽然很早,然而远古以来多是零星出现,到秦汉时代才逐渐形成体制,直到南北朝后期流刑开始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

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自此,流放之刑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刑罚史上,并一直影响到清末。

古代的中国,是一个繁荣的农业文明国家,大多数人被束缚在土地上,安土重迁。人们普遍强调家族主义,子多福多。儿孙满堂,四世同堂,成为多数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在这样的环境中,无论是谁,一旦遭受到流放的刑罚,一定被认为是一件极为不幸的事情。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流放是十分独特的政治现象,被统治者自诩为一种仁慈的刑罚。所谓“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从而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仁政和慎刑。但为了使流放刑起到降死一等重刑的作用,历代统治者煞费苦心的变换流放的方式,创造了花样翻新的流放形式。

与此同时,历代统治者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对于流放地点的选择也费尽心机,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以及一些海岛都先后成为过流放地,形成了历代不同的流放标准,造就了诸多著名的流人聚居处。

扩展资料:

流刑的起源:

流刑起源于氏族社会后期,在奴隶社会就已存在,但仅适用于奴隶主贵族和同族人的某些犯罪。秦汉时期的迁刑、徙刑于流刑类似,但其适用对象比较特定,也比较狭窄,并非广泛使用的刑种。

流刑上升为法定刑,首次用于对普通人犯罪进行处罚是在南北朝时期。之后, 隋定为五刑之一,沿至清 。

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在五刑制的确立中,流刑的出现具有特别的意义。

流刑的来源虽早,然秦汉以来,这种以乡土观念为前提的惩治方式并未得到经常的实施,这意味着其惩治力度如何已经很久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这明显与死刑、徒刑、笞杖刑不同。

其次,在秦汉以来零星出现的“流”,多将犯人流至边方,其实施的重心仍在劳役,而非流远本身,这与五刑制中流的特征也有很大的差距。

流刑在南北朝后期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并改变自己以劳役刑为重心的特征,而以把犯人流至远方作为主要的惩治内容。

尽管五刑制的确立在中国古代刑罚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五刑制本身从一开始也是有缺陷的。流刑惩治力度不足,与其在五刑制中的地位不相符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这一点在五刑制刚刚确立的唐代就已经十分明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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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流放地点,各朝代因时而异,一般是在势力范围之内就远就偏。只是上古时期的流放往往把流放者放逐出统治区域之外,并没有等差的区别,这也是上古的流放与后世流放的一个重要区别。虽然《舜典》也有:“五流各有所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或允。”显然是把流放以流放地点的远近分为三个等级,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流刑真正的分级还要等到“流入五刑”成为正刑之后。

  秦汉时期,流放之刑,还没有完全制度化,只是偶尔行用。流放地点的选择,也大致以偏荒之地或帝国新近征服的地方为主。大致说来,主要有以下三大区域:

  一是今鄂西北的房陵(今房县)、上庸(今竹山)地区。秦灭赵国之后就把赵王流放到房陵;两汉时仍把这里作为囚禁有罪废黜的诸侯王的地点。这里地处崇山峻岭之间,交通闭塞,与世隔绝距离都城却又不太远;将被废黜的诸侯王安置在这里,既便于严密监视又可防止他们东山再起。

  二是岭南地区,主要集中在合浦(郡治在今广西合浦市北)、日南(郡治在今越南中部顺化市北)、九真(郡治在今越南中部清化附近)。

  三是西北边疆地区主要包括河西走廊、河套平原地区。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蒙恬“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四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高阙、阴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史记·秦始皇本纪》)这里的“榆中”大致相当于现在的鄂尔多斯高原;“阴山”,即今大青山;“高阙、阴山”,均在今阴山山脉西段;“北假中”,大致相当于今河套平原。“汉承秦制”,继续对河套地区,河西走廊,青海东部以及新疆中部的大规模屯垦移民,在政治上具有重大意义。两汉时期谪戍流放的地点逐步扩大到河西五郡(金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很多大臣获罪后其本人与家属都被流徙河西。阴山、河套地区在汉代属朔方刺史部;河西五郡属凉州,所以我们在文献中看到很多流徙朔方、凉州的记载。

  其中,一、二两个地区都在南方古人所谓的“烟瘴之地”,开发比较晚,最早被用来作为惩罚犯人的场所。而西北的苦寒绝域,自从纳入版图以后随即便成为历代统治者理想的流放场所。

  到了南北朝时期,流放制度完全形成。首先表现在流放正式列人五刑之一,还表现在对流放的执行、安置与管理措施等形成制度化。对于流放地点的选择上也逐渐开始制度化。

  隋唐乃至宋代流放地点的选择多考虑到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原因,流放地分南、北两地。惩罚或预防以及大多数的政治犯多流于南方边荒之地方。这一地区虽然多蛮荒而没有开发,但毕竟在国家的控制之下。而北方地区,自秦汉以来一直在游牧少数民族的控制之下,因此这一地区的流放多与少数民族的战争形势相关,政府往往将罪犯流于北方边地以实边戍边,北方这类带有军事意义的流放是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造成的。

  元代的出军与流远不以里数,主要去所在素为“烟瘴”之地的湖广与北鄙的辽阳。罪犯一般是南人发北,北人发南。正如《元史·刑法志》中所说:“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

  明代军制施行卫所制度,军犯是明代的重要兵源,因此流放以充军为主。明代执行充军,用于实边,是把犯人发往军事设施———卫所,充军按照路途远近及地域把罪至充军者,强迫安置到各地卫所充当军户。

  清代流放承袭明代,充军、流、发遣均为异地安置。流刑最轻,流刑之上为充军,最重为发遣,为降死一等的重刑。

  清初,对于被判处军、流的罪犯,或送往八旗为奴;或由各县解交巡抚衙门,按照里数,酌量发至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但不久之后,各省犯人分拨就开始不均衡。为了纠正这种弊端,到了乾隆八年(1743年),刑部纂辑了《三流道里表》,在全国各省分拨流犯,以府为单位,从流犯所在的府开始,按照流放距离确定流放地点,将某省某府属流犯,应流2000里者发何省何府属安置,应流2500里者发何省何府属安置,应流3000里者发何省何府属安置,按计程途,限定地址,逐省逐府,分别开载。为了使判决的里程与执行相一致,要求误差不超过100里。例如,我们以清代的福建省为例,若罪犯在台湾府犯罪,并被处以流刑,流2000里时流至广东广州府(今广东省广州);流2500里时流至湖南长沙府(今湖南长沙);流3000里时流至湖南常德府(今湖南常德)。这些流放地点并不具有相互性,例如,台湾府的2000里流犯应流至广州府,但广州府2000里的流犯则并没有流到台湾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1-14
流放地点,各朝代因时而异,一般是在势力范围之内就远就偏。只是上古时期的流放往往把流放者放逐出统治区域之外,并没有等差的区别,这也是上古的流放与后世流放的一个重要区别。虽然《舜典》也有:“五流各有所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或允。”显然是把流放以流放地点的远近分为三个等级,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流刑真正的分级还要等到“流入五刑”成为正刑之后。
第3个回答  2013-06-02
就是最穷,最边的地方,黑龙江,蒙古那些。岭南就是今天广东珠三角的地方
第4个回答  2013-06-02
发配到穷苦地方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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