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08年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116万

元,接受捐赠收入24万元,另取得一居民企业的税后利润78万元(此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成本为400万元,缴纳增值税额100万元,营业税额60万元,城建税额29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其中研发费支出10万元),销售费用3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其中支付罚款2万元),2007年末亏损3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请写出计算步骤,注意(此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谢谢!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该企业收入总额=1000+116+24+78=1218万元
不征税收入=0
免税收入计算:为了消除重复征税现象,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子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条件其中就包括有: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但是由于本题中两者间的税率不同,就会存在漏征所得税的现象,故对此部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补缴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分析:78万元是所分得的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那么其税前利润=78/(1-15%)=91.76470588万元,那么在被投资企业所征的所得税=91.76470588×15%=13.76470588万元。而如果按25%征率计算则应当征收所得科额=91.76470588×25%=22.94117647万元,则会漏征所得税额=22.94117647-13.76470588=9.17647059万元
(整理以上分析后,就可以得出你们老师所说的那个计算式了,以上就是原理上的基础解释)
则相当于免税收入部分=13.76470588/25%=55.05882352万元。
则:需要补税收入=91.76470588-55.05882352=36.70588236万元
故:应补缴所得税额=36.70588236×25%=9.17647059万元
(以上实际用了两种方法计算的,其结果是一样的,说明理解了其实质后,自己就会不用任何公式都是可以计算出来的,以上数字多保留了几位是为了说明一定的问题的。以下计算结果我们以补征额为9.176来计算)
各项扣除额:
成本扣除额=4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税前据实扣除)
增值税为价外税,在所得税的计算中,不作考虑。
营业税和城建税扣除=60+29=89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费据实在税前扣除(增值
税除外))
管理费用=20+10×50%=25万元(税法规定,企业自主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50%)
销售、财务费用扣除=30+10=40万元(税法规定,据实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10-2=8万元(税法规定,各项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所以:
各项扣除总额=400+89+25+40+8=562万元
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内的税前利润弥补)
应纳税所得额=(1218-78)-562-30=548万元
应纳所得额=548×25%+9.176=146.176万元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