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工资?谢谢了

本人2011年3月1日在一家公司上班,案照惯例都是要签合约的。期间老板也提过几次签约的事,由于老板经常出差,也就没有时间,公司其他人也都签了(听说他的合同也不是很正规)。至2011年6月26号快4个月了,我不想在这里干了,应该怎样离职?怎样才能正常的发工资?还有要回扣押的半个月工资?
听很多员工说过从这里走的人都没能把半个月的工资要回来甚至更多,有的是托欠着,有的直接耍赖,有的伤及他的利益和不好惹的人也给了。工资虽然不多但是那是我们的劳动所得。
我应该走什么途径,法律和劳动仲裁都是怎样规定的,听说有2倍工资,我不需要那样 ,只是要自己的正常劳动所得,也不想花钱请律师,我人太心软,也不想毁了他们的名声没那个必要。我想立刻就走 这样合法吗?

  拖欠工资,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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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6
一般来说,你应该提前跟公司申请,经过公司同意后,交接完手中的手续,或者按照公司规定签订经营性保密条约,公司应该不会难为你的,如果公司真的难为你,也只有走法律途径了,但现在看来没到那一步,是你多虑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6-26
申请劳动仲裁 确定劳动关系 然后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以及发放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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