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捐赠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的一些疑问?

题目如下:
某企业2013年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只将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101.1

B.110.1

C.96.67

D.96.61

[正确答案]D

试题解析:

公益性捐赠根据会计利润的l2%计算扣除限额。但要考虑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实际捐赠支出=100+120×17%=120.4(万元)正确的会计利润=300-120×17%=279.6(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279.6×12%=33.5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是33.55万元。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万元)该企业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79.6+120.4-33.55+20)×25%=96.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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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答案所述,我不理解的是:
1、他已经把成本100W计入到营业外支出了,这时候再调整捐赠对应的会计利润不是应该100-33.55等于要调减会计利润66.45吗?
2、视同销售要调增的那20W的依据是什么?

不好意思我会计差,现在在学税法,请您从会计和税法两方面尽量做详细的阐述,不胜感激!!!

他已经把成本100W计入到营业外支出了,这时候再调整捐赠对应的会计利润不是应该100-33.55等于要调减会计利润66.45吗?

不是的,正因为已经把成本100w记到营业外支出了,因此题目中的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已经是包含这100w营业外支出的数字了。

当时做的分录是:
借:营业外支出 100w
贷:库存商品等 100w
还缺少视同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的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20*0.17=20.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 20.4
因此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是120.4,该单位只记了100,少记了20.4,在调整利润的时候应该把这20.4也减去,所以是300-20.4=279.6是利润总额。

视同销售要调增的那20W的依据是什么?

因为捐赠不满足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没有计入利润总额,但是税法规定这样的情形视同销售,相当于在税法上这些东西卖了120万,进价100万,还有20万的利润呢。因此就产生了捐赠货物公允价值120和成本100万的差异20万,这个差异应按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调增120-100=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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