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吗?

如题所述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是一样的。

  明代,刑部职掌天下刑名;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在程序上有先后,但地位是一样的。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洪武元年置,最初设四子部,其后机构设置经多次变动至最后发展为一司务厅,一照磨所,十三清吏司。其职掌为:“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皂、勾复、关禁之政令。”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复核,吴元年,置大理寺,其后屡罢屡革,至永乐初年始确定。其设官,据《大明会典》载:“大理寺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45]其职掌,据《诸司职掌》载:“本寺官其所属左右寺官,职专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辩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也具有现在最高法院的一些职能。

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兼理刑名,亦拥有司法审判权。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两名,左、右副都御史两名,左、右佥都御史各两名。(系依据万历十五年颁行之《大明会典》)下设十三道,但十三道监察御史非都御史的属官,可以相互参劾,不受其约束。都御史的职权为:“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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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7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洪武元年置,最初设四子部,其后机构设置经多次变动至最后发展为一司务厅,一照磨所,十三清吏司。其职掌为:“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皂、勾复、关禁之政令。”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复核,吴元年,置大理寺,其后屡罢屡革,至永乐初年始确定。其设官,据《大明会典》载:“大理寺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45]其职掌,据《诸司职掌》载:“本寺官其所属左右寺官,职专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辩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也具有现在最高法院的一些职能。
督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兼理刑名,亦拥有司法审判权。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两名,左、右副都御史两名,左、右佥都御史各两名。(系依据万历十五年颁行之《大明会典》)下设十三道,但十三道监察御史非都御史的属官,可以相互参劾,不受其约束。都御史的职权为:“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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