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是否存在既有建筑工程总承包商又有业主将部分工程直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业主直接分包的情况存在?

我想请问现实中是否存在既有总承包商又有业主将部分工程直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业主直接分包的情况存在?如有可不可以在网上找到这种类型的业主和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范本?

这种情况很多。fidic条款中,这叫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可以由总承包商一同管理,但是需要另行支付管理费和配合费。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业主是日本开发商。就有很多指定分包商。总包单位是中建和上海建工联合。管理费在12%左右。(指定分包的合同金额为基数)。
指定分包商也可以由业主直接管理。但是,这时候就应该叫做平行发包,不是分包了。这种情况少,往往非常多后遗症。
你要的合同,很多都很机密。可以参照FIDIC条款。追问

如果指定分包商缴纳了管理费由总承包商管理,指定分包商雇佣的工人发生安全事故时总承包商是否要承担责任并且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追答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总承包商要承担责任。
1、首先要定性。管理费这个名字很重要。表明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2、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管理义务,包括双方的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家论证),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等。
3、履行以上职责,可以说,由分包商承担主要责任。
4、一般来说,总承包商比较难以做到满足法律、规范的安全要求。
下面是文件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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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31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现实中存在既有总承包单位又有业主将部分工程直接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主要是专业分包。指定分包方一般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合同中要明确责权利关系即可。
第2个回答  2012-01-31
理论上实行总承包了业主不能再将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再发包了,但现实中很多业主在总包合同中就约定桩基,门窗,水电安装,防水,内粉等直接由业主发包给其他企业,但总包可以获得1%左右的管理费,付有管理责任(其实根本管理不动).所以总承包有时仅仅做结构主体.
第3个回答  2021-06-07
这样的事太多了,大部分都是业主的亲朋好友的名义不合理的要分包基础活,而且从总承包手里夺取暴利的,这种现象就相当于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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