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教育制度的地方官学

如题所述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每一路管辖若干州或若干府、军、监;每一州(府、军、监)各管辖若干县。州治常设,府、军、监则为特殊设置。但地方官学只有州(府、军、监)学和县学两级。宋代地方官学于仁宗庆历四年(1044)开始设立,诏诸州府军监立学,学者 200人以上允许设置县学。徽宗崇宁元年(1120)撤销限制,所有州县一律置学。学生名额没有详细规定,只在崇宁三年(1104)明确:“增县学子弟员,大县50人、中县40人、小县30人”。各学教官称教授,州学2人、县学1人。教授之选,初由本路使者选派属员或聘请地方的宿学名儒充当。熙宁六年(1073),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门下选差。权力归于朝廷,由于遴选严格,至神宗元丰元年(1078),州府学官只有53员,诸路唯大郡有设,军监未尽置。哲宗元祐元年(1086),诏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 1员,自此列郡各置教官。州县地方学校的教学内容为“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与汉唐以来的地方儒学别无二致。宋代地方官学在学校管理方面有其特点,表现在:①设置主管地方教育的行政官员。置各路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政,每年前往各州县巡视一次,考查教师之优劣及学生的勤惰。南宋或设专员或由明文规定地方长官兼任提举学事。②实行“三舍法”。三舍法本系王安石熙宁变法改革太学的措施,决定太学为上舍、内舍、外舍,在一定年制及条件下,外舍生得升入内舍;内舍生得升入上舍。最后经过考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哲宗元符二年(1099)通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崇宁元年(1102)规定由县学生选考升入州学,由州学生可贡入太学,每年许上舍1人,内舍2人。③划拨学田,保障经费。仁宗即位初即诏赐兖州学田。神宗熙宁四年(1071)诏诸州给田10顷以赡士。宋代地方官学发达,还表现在地方官员重视兴学,宋人文集里常有州县建学的碑记,范仲淹甚至在自家宅基地兴建苏州州学,可见地方兴学之盛。同时有若干地区的少数民族纷纷请建番学。此一时期开始,有邻国遣士到中国地方官学学习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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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02
  宋代地方行政区划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每一路管辖若干州或若干府、军、监;每一州(府、军、监)各管辖若干县。州治常设,府、军、监则为特殊设置。但地方官学只有州(府、军、监)学和县学两级。宋代地方官学于仁宗庆历四年(1044)开始设立,诏诸州府军监立学,学者 200人以上允许设置县学。徽宗崇宁元年(1120)撤销限制,所有州县一律置学。
  学生名额没有详细规定,只在崇宁三年(1104)明确:“增县学子弟员,大县50人、中县40人、小县30人”。各学教官称教授,州学2人、县学1人。教授之选,初由本路使者选派属员或聘请地方的宿学名儒充当。熙宁六年(1073),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门下选差。权力归于朝廷,由于遴选严格,至神宗元丰元年(1078),州府学官只有53员,诸路唯大郡有设,军监未尽置。哲宗元祐元年(1086),诏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 1员,自此列郡各置教官。州县地方学校的教学内容为“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与汉唐以来的地方儒学别无二致。
  宋代地方官学在学校管理方面有其特点,表现在:①设置主管地方教育的行政官员。置各路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政,每年前往各州县巡视一次,考查教师之优劣及学生的勤惰。南宋或设专员或由明文规定地方长官兼任提举学事。②实行“三舍法”。三舍法本系王安石熙宁变法改革太学的措施,决定太学为上舍、内舍、外舍,在一定年制及条件下,外舍生得升入内舍;内舍生得升入上舍。最后经过考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哲宗元符二年(1099)通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崇宁元年(1102)规定由县学生选考升入州学,由州学生可贡入太学,每年许上舍1人,内舍2人。③划拨学田,保障经费。仁宗即位初即诏赐兖州学田。神宗熙宁四年(1071)诏诸州给田10顷以赡士。宋代地方官学发达,还表现在地方官员重视兴学,宋人文集里常有州县建学的碑记,范仲淹甚至在自家宅基地兴建苏州州学,可见地方兴学之盛。同时有若干地区的少数民族纷纷请建番学。此一时期开始,有邻国遣士到中国地方官学学习的记载。
  宋继五代十国,面临频繁的农民起义和辽、西夏、金等少数民族的武力胁逼,现实严峻地提出如何维护、延续封建统治的问题,因而在学术领域内一度呈现出相对的活跃局面,先后形成以范仲淹为首的改革派、以王安石为首的新学派、以陈亮、叶适为首的事功学派、以程颢、程颐、朱熹为代表的理学派、以陆九渊为首的心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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