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中培训和培训费赔偿的问题

现在所在的公司中,我身上有1项培训记录
该培训(姑且称之为培训,但从本质上来讲并不是培训,是公司总部组织的一个参观访问,这也是问题的关键)涉及2个人参加,之前的那个人,我们称之为A,已经离职,在A离职的时候,该培训在A的培训记录中并未记载,也就是说当时对A来说并不算作一个培训,但是在我这里却算作了一个培训,因为部门经理希望通过这个培训来绑住我,以防我离职(因为涉及到将来培训费用赔偿的问题)。在当时就该活动是否应该属于一个培训时,我提出过疑问,但是部门经理说就算是培训吧,然后要求我在培训协议上签字,由于当时初到公司,不想有什么争辩发生,就违心的签了字。现在问题来了,我有跳槽的打算,但是这个莫须有的培训又不得不让我赔偿当时所有的费用,没有培训费,但是有大量的差旅费。
请问这种事情,在劳动法中应该怎么判定。

我的建议:
公司有钻法律漏洞的权益,但是还玩的不够高明
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培训和服务期,,如果你在服务期内离职,就需要支付违约金,你们企业就是拿这个来约束你的
我认为,此培训非法律范畴约定的培训,下面的劳动法法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这一条就可以看出,企业是需要提供专项培训费的,而不是所谓的差旅费,对你的培训也不应该是什么参观访问,而是专业的技术培训,这样才构成了培训的法律要件,企业才有权拿服务期来约束你,反之,是不合法的。
希望我的答案能够消除您的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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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25
可以约定相应的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要求员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可以参看《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2个回答  2009-11-03
如果只是参观访问性质的则不属于培训,所以首先要对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培训做出查明认定。如果属于培训,则你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不属于培训,你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09-11-03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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