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专营制度改革的原因

宋代专营制度改革的原因

专卖在中国古代被称为“榷”、“禁榷”。禁榷制度在两宋时期达到一个高峰。
宋代禁榷专卖制度发达。按学者所分,那时大致有食盐专卖、茶叶专卖、酒类专卖(“榷酤”)、矿产(如矾)专卖、舶来品专卖、榷场互市等(见薛梅卿、赵晓耕主编,马志冰、臧杰斌副主编《两宋法制通论》)。宋朝廷在京师和地方特设有管理专卖事务的机构,称作“榷货务”。
禁榷收益是两宋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宋代禁榷制度发达的原因很多,师、友亦有论述。笔者也理出几条,略述如下。
一、沿袭前代之制
如唐有“榷茶”,宋承其制;五代禁榷制度已颇盛行,宋代继承之。
二、宋代统治者经济意识较强
宋代君主、官员经济意识较强,不以言商为耻。
如宋高宗赵构曾对市舶有过颇为经典的正面论述:“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四》)
统治者有重商思想是政府专卖制度得以盛行的原因之一。
三、宋代统治者法律意识较强
太祖、太宗皆重法制,于开国之初即召集窦仪、苏晓等人,参照《唐律疏议》,制定出有宋一代基本法典《宋刑统》并诏令刊版印行。同时,又先后编成《建隆编敕》四卷及《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以补律文之不足。其后,仁宗、神宗诸帝继承了这一传统,重视法制,关心律例。如神宗“留意法令,每有司进拟,多所是正。······又曰:‘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修书者要当识此。’”(《宋史·刑法志》)
纵观两宋,从太祖、太宗到南宋诸帝,大都讲律重法、知晓律令。
四、宋朝廷习于使用法律手段调控社会、经济运行
两宋以法治财政、资国用,禁榷专卖施行有较发达的法律为保证。
南宋思想家陈亮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陈亮《陈亮集·卷十一》)
宋代禁榷立法极其发达。如榷酤(酒类专卖)方面,“史册所载,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赵翼《郂余丛考·宋元榷酤之重》)。
五、抑制富民之设
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活跃,使社会上形成了一批与官府争夺商业利益的富商巨贾。富民、豪强为封建国家所不愿见者,故政府禁榷以防私人垄断、坐大,与富民争利。
另外,宋代虽然商品经济发达、统治者经济意识较强,但传统的抑商思维仍有市场也是专卖发达的原因之一。
六、对外、军事需要
太平兴国二年(977年)和淳化二年(991年),宋政府开始在北方边镇设置榷场,作为官办贸易场所,负责管理与辽政权的互市贸易。在与西夏的交往中,也曾采用榷场形式进行贸易。至南宋,仍以榷场形式控制管理与金的商品交易。绍兴十二年(1142年)以后,开始在与金交界处广置榷场,并形成了榷场管理制度。
两宋时期的榷场,主要分布于西北沿边地区和淮水流域。宋朝采用这种形式与辽、金、西夏进行互市贸易,一方面是为了通过物资交流,获取经济利益,满足社会需要;另一方面则是从政治、军事角度出发,控制重要物资的外流。
七、需求量、供给量、消费量增大
宋代人口增多,经济增长,因而重要物品的需求量、供给量、消费量增大,故宋政府禁榷以管理之。
八、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
大力推行禁榷专卖之制使宋朝财政收入的成分较前代有很大变化——农业税居于次要地位,禁榷收入与商税渐成财政收入的主体,成为解决财政匮乏的重要手段。宋朝禁榷物的种类,有盐、铁、酒、茶、矾、香药、石炭(煤)、醋等。真宗时曾诏令三司,“经度茶盐酒税以充岁用,勿增赋敛以困黎元”,推行“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禁榷制度。
九、强化中央集权的表现
宋代比唐代有大得多的中央集权。宋人范祖禹评论说:“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范祖禹《范太史集·卷二二》)
如视官职分授、差遣常调等为政治上之中央集权,“杯酒释兵权”、文官掌兵等为军事上之中央集权,则禁榷专卖可视为经济上之中央集权。
十、思想相对自由
思想方面,两宋时期,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等发展传统,而李觏、叶适、陈亮等发展了变革传统、重视功利的思想。那时程朱理学在思想界尚未取得统治地位。不耻言商、不耻言利、不耻言财货者不乏其人。传统“重农抑商”思想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陈亮曾为“义利”问题与朱熹进行过长达三年的辩论。有人总结他的思想是“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陈傅良《止斋文集·卷三六》)这种功利价值观在当时有一定影响。农商并重、发展生产、繁荣经济、转弱为强成为一些思想家、政治家经常考虑的问题。
有如此相对自由的思想氛围,故禁榷专卖所得成为政府主要收入之一而官民无异言,不见责弃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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