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审刑院的作用

要具体说明,用自己的话解释。最好能够与北宋的刑部,大理寺,提刑按察司做一下比较。

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覆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报告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宋神宗元年三年(1080)并归刑部。
  这是宋朝初期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审刑院也称“宫中审刑院”。它的设立是宋朝初期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采取的措施。审刑院的职权原来都属于大理寺和刑部,现在剥夺了这两个司法机构的权利,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对这两个司法机关的监督。
  审刑院长官为知院事,需要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先由大理寺审理,再报到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属官商议,定出处理意见再由中书呈报皇帝决断。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管全国刑政,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时,创设审刑院,将刑部审复权拨归审刑院,审刑院成为全国另一最高司法机构。神宗时,撤销审刑院以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将其审复等权归还刑部,从此,刑部的职权大为扩大,主管全国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设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二员;郎中和员外郎,本部各二员,都官、比部、司门等司各一员。本部郎中和员外郎,又分左、右两厅,厅各二员,左厅掌管详复,右厅掌管叙雪。 大理寺, 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提刑按察司是元朝(至元二十八年后改肃政廉访司)、明朝(改称提刑按察使司)、清朝(改称按察使司)三代设立在省一级的司法机构,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
  提刑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政使并为一省最高长官,入清,则与布政使并为巡抚所制,虽名为同僚,实乃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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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24
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州有权判处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但重大案件和死刑案件必须上报刑部和路的提点刑狱公事司。
第2个回答  2014-01-24
“审刑院”,其长官称知审刑院事,官属有 详议官。各地奏案先经大理寺裁决,报告审刑院复查,写 出奏稿,上呈中书。在整个北宋前期,它取代刑部成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与大理寺一起负责天下上奏疑难案件的复审工作。除了复审奏狱外,审刑院还承担多项与法律相关的职责,如编修法律、实施行政法令、参与组织各种考试和赦降诏书的审阅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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