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选官制度的改革的影响

如题所述

察举制:

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
前196年,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文帝前元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汉书·文帝纪》)。
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察举分岁举和诏举两类。岁举为常科,每年推举。科目有孝廉和秀才。孝廉始为孝与廉两科,后来连称为一科。察孝廉的对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其出路是到中央任郎官。有名额限制,东汉和帝时制凡满20万人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满20万人的两年举一人,不满10万人的三年举一人。边境地区郡国人少,10万人以上则可以岁举一人。
孝廉的出路最多的是在皇帝身边当郎官,然后再由郎迁中央或地方官吏。举孝廉是察举常科的主要科目,是入仕的正途。举秀才的对象为现任官吏。到东汉为避刘秀讳,改秀才为茂才。茂才由州推举,所以人数比孝廉少得多。茂才的出路大多充任地方县令,比孝廉任用为重,但名额少。诏举,是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
其特点是:诏举常在灾异之后举行。诏举人数不限,由诏令临时规定。诏举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无论岁举孝廉、秀才还是诏举贤良文学,到中央以后均需经过考试。
考试办法有对策(命题考试)和射策(抽签考试)两种。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凡属诏令推举之士一般是由天子策试;郡国岁举之孝廉、秀才则由三公府考试。儒生考经学,官吏考举奏,通过考试选出优等生,报皇帝录用。考试实际是量才录用。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到东汉晚期,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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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28
1、汉武帝时期的选官制度是察举制。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2、汉武帝时的选官标准是孝廉,因此察举制又称”举孝廉“。
第2个回答  2017-04-28
西汉武帝时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
从实际情况观察,察举制度确实为汉朝选出了许多人才。
(一)察举科目多,涵盖了国家所需的各种人才,选拔的范围也较广,为有才干的士人提供了较多晋身仕途的机会;
(二)相对而言,察举制度执行严格,对举主和被举者均有赏罚,特别是举主,不得不谨慎行事,因而减少了滥竽充数的情况发生;
(三)最重要的是选拔与考试相结合,为被举者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舞台,使真正优秀的人才有脱颖而出的机会。
此外,汉代察举之得人,还要归功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在此之前,有汉初的「文景之治」,加上汉武帝的雄才大略,求贤若渴,于是大力推行察举制度,呈现出「群士慕向,异人并出」的勃勃生机,造就了汉王朝成为当时的文明大国。
但由于汉朝选才之权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员之手,人为因素对选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也是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当时被举者占四分之三是现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特别在东汉后期,任人唯亲、唯财、唯势,权门势家把持察举的结果,令流弊百出,察举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无遗。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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