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请问下。这句话应该则么理解,最好能举例说明下,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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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2
主要是针对行政诉讼而言,若是因为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登记行为,需先进行民事争议,即就婚姻关系、继承等民事纠纷诉讼解决后,方处理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诉讼。
例子:两个人结婚时购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现双方因感情纠葛,一方认为婚姻无效,一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登记行为,在审理该行政诉讼前,应当先处理离婚无效纠纷,待离婚无效纠纷处理完毕后,再处理撤销房屋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2
问一下,需先处理民事争议是指,法院要求必须先处理民事争议,还是无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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