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小张在一家生产企业工作,因技术能力突出,厂里决定让他从生产车间调到研发部门,从事新产品的研发,工资待遇等都有所调整。因此,厂里和他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又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他感到很纳闷,工厂又约定试用期的作法是否违法,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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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3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小张虽然更换了一个部门,可还是在同一单位上班,所以即使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得再一次约定试用期。当然,续签劳动合同就更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对新录用的劳动者的试用,以便于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已经是单位职工的劳动者,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肯定,希望继续雇佣劳动者,再重新试用,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这样的约定无效的,厂里当然也不能根据试用期的规定随意解雇小张。更多资讯请浏览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