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权力制衡对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对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的影响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度,并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权力监督制度,西汉中期开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西汉还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唐、宋、元、明、清的监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发展。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这些制度虽有一时一地之效,但并不能对贪官保持持久的威慑力,因此,腐败是封建专制的伴生物。

  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替代权力监督,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在封建专制社会,权力监督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权力约束。而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说,权力监督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无限累加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永远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监督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虽然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关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明确权力监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时,我们不能将权力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监督替代权力制衡。都说中国的反腐败任重道远,其实,如果真正将权力制衡原则运用到法治建设中去,就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道理很简单,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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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17
“君主制像一艘造型优美的小船,它航行顺利,直到某个昏庸的船长使之触礁为止;而民主制则像一个木筏,它永不沉没,但糟糕的是,你的脚总是湿的。”
没有一个政府天然地就是追求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重要的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制约与平衡。如果离开了权力的制衡,那么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就是必然的结果。在西方社会,权力制衡主要通过政党之间的竞争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来实现。在中国的古代,虽然没有政党竞争和三权分立,但也有一些权力制衡的机制,今天看来仍然十分有趣。
在封建社会里,政治采取的是一个专制和集权的结构,其中最主要的集权就是皇权。那么在皇权下又怎么能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呢?研究政治史的学者把中国历史上对皇权的制约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言谏,文官对一些重大政策的讨论采取言谏的方式,比如魏征当年对唐太宗就是一个谏官,这种谏官实际上是对皇权的制约和平衡。第二个就是以宰相为首的文官系统是重要的对皇权的制约,中国在汉代就形成了相权对皇权的制约,但可惜的是,后来相权被皇帝削弱,到明朝时完全取消了宰相的官职。第三个就是庭议,如果我们说言谏是个人行为的话,庭议更像是一个集体行为。凡是重大的决策,在中国古代是要在上朝时经过大家讨论的,实际上就是一个民主集中制。第四个就是伦理和文化。我们的儒家文化实际上对于皇帝要做一个好皇帝始终是构成一个很强的制约的,皇帝必须是贯彻儒家伦理的表率,不能有丝毫的差错。最后就是法律,法律实际上对于皇帝也是有一定制约的,皇帝是不可以随便地滥用皇权的。
  皇权以下还有一个行政系统,这个行政系统又是怎么样达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的呢?第一个制度是文武相制,文官系统和武官系统在功能上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它们又有相互的制约。很多时候宰相是拥有对军权的制约的,比如说出兵,不是说大将就可以直接指挥军队了。第二个制度是“政出多门”,就是同样一个职能,好几个部门都对这个事情有一定的发言权和行政权力。 “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从一个方面来讲是低效率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它也是对权力的一种制衡,它避免了任何一个部门对权力的滥用。第三又要讲到儒家的伦理和道德。中国古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这种从科举制度开始对文官灌输的正统的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理念中是一脉相承的,对今天的中国社会仍然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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