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80 后女子 1000 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银行赔偿 450万元?

80后女子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利雅湾支行的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法院终审判决,令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你怎么看?

因为代理过两件相同案件,但出现了完全不一样的结果。所以进来打一下,顺便说一下作为储户万一碰到类似事件的注意事项。
2013年曾代理过一个朋友储蓄账户被盗起诉银行赔偿的案件。
朋友和银行卡均在北京,银行卡在凌晨一两点钟被盗刷。八点醒来开机一堆取款的短信提醒,卡里十多万块钱全被取走,就剩下几十块钱的镜零头,取款地显示是在广东某个地区,应该是卡被复制然后钱被取走。
朋友赶快打了110报警,110让去派出所做笔录。我提醒朋友一定要拿着被盗刷的银行卡一块儿去。考虑到钱有可能追不回来需要跟银行打官司,
我又让朋友从派出所出来后立马到最近的银行从剩余的几十块钱当中再取一些钱出来。朋友说没必要,就几十块钱了,我说这是留取证据,遂行之。
果不其然,银行必然是不同意为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后来跟银行打官司。在我们证明
1,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
2,银行卡掌握在本人手中时被盗刷,绝非本人所为。
3.银行卡一直在本人手里,被盗刷并不是简单的因为密码被泄露。
4.银行卡可以被复制,属于银行监管行为不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在经历三次开庭之后,海淀法院判决了银行承担90%的责任,后来银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第一个。
但第二个案件,我接的是一个一审败诉后的上诉,虽然跟第一个类似,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先出去一趟,有人看的话,我回头看能不能找到两个案子的判决书传上来啊。
(案件已经归档,时间较长,等下周开完两个庭回来我好好找找)
第二个案件(是我接的案子,但因为撞庭,由另外一位同事代理),是接到的一个也是银行卡被盗刷一审被判败诉的案子。
当时第一个案件刚胜诉后没太久,虽然是二审,也知道二审改判本身有一定难度,但毕竟有第一个打底,而且这两个案件太相似了,所以还是信心满满地接下了这个案子。
但很遗憾,第二个案件败诉了,当时记得败诉的理由法官写得很详细,但无非就是银行资金管理机构,原告方不能证被盗款项是银行监管不力造成,而且,因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综合考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实对于第二份判决真的有很多意见,特别是先刑后民的适用上特别不合理。但很遗憾的是结果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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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9
【80后女子1000万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据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80后女子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利雅湾支行的1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法院终审判决,令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此前,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

2020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第2个回答  2020-09-29

无论交易流程如何创新,开通银行资金交易业务必然要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其中提供审核义务的就是银行本身。在案涉交易流程中,即使银行仅执行扣款指令,但在该交易流程中,审核环节必不可少。本案中,银盛支付公司以及银盛通信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已经确认,由其审核了客户资料,也就是在案涉交易流程中,银行将资金交易的部分审核权力委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系委托关系,而案涉交易流程中唯一与李越相关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已被查明系伪造,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审核过错应由建行利雅湾支行承担。”

美风君:中级法院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在交易流程中应审核相关资料。否则,这种交易流程属于违法违规。

“李越银行账户内的款项系被案外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扣,也就是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将资金交易的部分审核权力委托给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此举虽然提高了交易的便捷性,但也大大增加了交易风险。”

美风君:我们将来,如果同样遇到银行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扣,即使金额小,只有几万,也会被伪造的授权书划扣完成吧?

想想也是战栗啊,因为几万虽然金额不大,但也是我们的身家性命啊。

美风君:支付宝、微信支付对银行来说,也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2个平台支付时,需要支付密码,以及事先与银行的绑定。绑定过程中,必然有本人的身份认证。

而此处,第三方平台为银盛支付公司,事先并未通过本人将第三方平台与银行卡绑定,仅凭一张授权书即可以划款?那么问题就是出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将银盛支付公司第三方平台列为可信任平台!

也就是说,这个平台,在一开始就不应该纳入银行的合作平台!锅还是在银行。

第3个回答  2020-09-29
虽不合理,但各担责一半。
一、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二、其次,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三、就银行而言,李某的建行账户在五天内聚集转账200笔流入同一账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管到异常现象,表明其控制系统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处。
四、基于以上事实,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湾支行向李某赔付450万元及自20164月29日起计至具体偿还之时止的活期存款贷款利息;若李某事后可获赔超出448万余元的部分,收取赔款的权利归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
第4个回答  2020-09-29
辽宁沈阳市的80后女子李某应朋友韦某要求,将1000万元存入位于广州市的建设银行建行利雅湾支行,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但仅仅4个月后,该笔账款却“不翼而飞”。于是李某将建行利雅湾支行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令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李某存款账户中的钱是如何“不翼而飞”的?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日前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这起亮点颇多的存款合同纠纷公之于众。
一审庭审中,李某表示其之所以将涉案的1000万元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是应在光大证券工作的朋友韦某的请求。韦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业绩,请求李某将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2016年4月14日,李某与案外人韦某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申请办理活期存折。

  李某表示,在自己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开设的账户支付了涉案1000万元款项半年的利息62万元。
在该案二审中,诈骗李某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结合犯罪分子证言,二审法院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且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银行方面,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管到“李某的建行帐户在五天内聚集转帐200笔流入同一帐户”这一异常现象,其控制系统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处。此外,建行利雅湾支行仍未就所述帐户出现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措施,也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要求对有疑问的付款业务流程开展复诊,建行利雅湾支行所述个人行为也有违存款合同书中资产安全防范措施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李某针对此案损失也存有一定过失。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其次,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关于李某的实际损失。李某在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后,双方均确认已经收到中间人韦凯伊转付款项62万元。另,一审刑事判决判令公安机关扣押吴某的40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即待该案判决生效后,李某可以收到退赃款40万元。因此,李某现实际存在的损失为8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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