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有关地域范围限制如何设定?

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竞业禁止有关地域的限制在设定上如何避免过于广泛而无效?是否只能约定员工离职前雇主已经发展的市场区域才能为竞业禁止的区域?若在竞业禁止期间开括了新的市场,是否也属于可以成为禁止的区域或者说提前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雇主将要开拓的市场为禁止区域?

你好,竞业禁止有关地域范围限制如何设定,这是问题要注意避免出现无效情形,一是不能过于宽泛,构成对劳动者就业权的剥夺,一般以现有业务区域为限,经双方协商也可适当扩大;二是要给付劳动者竟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否则,这种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三、期限不能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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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2
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中有关地域范围限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
同时,如果单位没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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